马鑫律师亲办案例
卖房人违约,买房人是否可以主张可得利益损失?
来源:马鑫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7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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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的具体案情:A与B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A向B购买位于新区的房屋一套,因为无锡房屋限购政策,导致房屋要在两年后才能过户,双方约定,A先向B支付首付款,待2年后B配合A过户。合同签订后,B向A支付了320000元购房款及定金20000元,B在拿到该款项后用于公司经营,因为经营不善,A不但亏空了房款,还把房子对外抵押120万,后来债主起诉B,并把新区的房屋进行了查封。2 年时间到了,A要求B过户,B说明情况,A无奈起诉了B。

本案的核心争议是两个:第一个,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还能继续履行;第二个,如果不能履行,那B的损失如何主张。

律师评判:本案中,法官先开了一个庭前会议,协调双方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合同,并给予B二十日的涤除抵押权的期限,但是B在该期限内无法完成涤除的手续,A选择解除合同,要求返还房款、支付定金、违约金、房屋增值损失、装修损失。B认为A主张的损失过高,在法官释明后,A最终主张解除合同,返还房款340000元并赔偿损失,损失包括房屋增值部分及装修损失,经过评估损失为525730元。最终法院判决:解除A与B于2017年4月29日签订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。二、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A购房款340000元,赔偿A损失525730元,合计865730元。三、A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B返还无锡市新吴区房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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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马鑫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江苏瀛恒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202*********2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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